臨床研究發生試驗偏差(PD)的處理模式

臨床研究發生試驗偏差(PD)的處理模式

最後更新日期:2021 年 08 月 03 日

試驗主持人(PI)及試驗機構應依經試驗委託者(Sponsor)、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及主管機關(TFDA)同意之試驗計畫書(Protocol)執行臨床試驗。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與試驗委託者共同簽署試驗計畫書或另行簽訂書面契約,以確認雙方之同意。

所謂「試驗偏差(Protocol Deviation, PD)」,即是計畫主持人/機構未依照審查通過之試驗計畫書、國內/國際人體試驗相關法規或未依照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要求提供資訊或進行臨床試驗。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準則

第 90 條
試驗主持人未取得試驗委託者同意及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前,不應偏離或變更試驗計畫書之執行。但為及時避免受試者遭受傷害或僅為行政事務之改變者,不在此限。

為及時避免受試者遭受傷害所為之偏離或變更,試驗主持人應於七日內將偏離或變更之內容及其原因,或試驗計畫書修正案,提交人體試驗委員會、試驗委託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臨床試驗,應同時提交主管機關。

第 91 條
試驗主持人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應記錄及解釋執行試驗計畫書之偏差。

第 105 條
發生重大影響臨床試驗執行或增加受試者風險之情形,試驗主持人應立即向試驗委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第 109 條
以下情形發生時,試驗委託者應立刻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關:
一、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之新發現。
二、影響試驗執行之新發現。
三、影響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試驗繼續進行之新發現。

第 116 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重大或持續違反試驗計畫書,試驗委託者應終止其繼續參與臨床試驗,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試驗偏差(PD)的定義


偏差情節有不同的等級,可從輕微至重大、無心的或蓄意的、僅發生一次或是發生好幾次。

輕微偏差(minor deviation)

雖有違規情形(人體研究及試驗之執行偏離所核准之計畫書內容或相關規範),但不至於增加受試者或研究對象原先預估之風險。

例如:
● 未通知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而有研究團隊成員之異動
● 縮短或延長返診追蹤的間距
● 未事先獲得IRB之核准而小幅更改問卷內容

嚴重偏差(major deviation)

偏差的結果增加受試者危險、影響受試者權益,或是可能損及研究的正確性。

例如:
● 未事先獲得IRB核准即進行介入性研究
● 收納不符合納入條件的受試者參加具有風險之研究,經IRB判斷此增加該受試者之風險
● 未依計畫進行知情同意過程,對於新藥、新醫療技術、新醫療器材等人體研究及試驗過程的監督不周全
● 未能遵守IRB為保障受試者安全而給予的建議
● 未依規定向IRB通報不良事件、意外狀況、計畫案之變更

持續性偏差(Continuing deviation)

經倫理委員會判斷,此種類型的違規是因研究者不清楚或不理會相關規範,若不採取某些措施,其違規情形會一再出現。

什麼樣的試驗偏差應該要被通報?


通報對象:監管機構(RA)

輕微偏差(minor deviation):無須通報。

嚴重偏差(major deviation):PM、Medical Monitor和客戶確認,達成認定一致並討論如何記錄試驗期間發生的試驗偏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偏差分類
  2. 需要由Medical Monitor和/或客戶審查與評估偏差的標準
  3. 記錄試驗偏差的大綱。可能包括以下一項以上的選項:
    ◾臨床試驗管理系統(Clinical Trial Management System, CTMS)
    ◾試驗偏差追蹤紀錄
    ◾進入臨床數據庫
    ◾透過可編程數據驗證檢查創建的列表

討論時,可參考英國監管局MHRA發布的《Guidance for the notification of serious breaches of GCP》並結合台灣監管機構與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RB)的通報要求。

根據試驗委託者與專案團隊同意的生成專案文件以及針對分級為I類問題的「矯正及預防措施(Corrective and preventive action, 簡稱CAPA)」流程,上述人員需要參與問題的調查和Country Head/RRC/local dedicated Regulatory staff需要確定問題是否滿足以下兩個標準之一:

  1. 顯著影響試驗進行。
  2. 增加受試者風險並需向台灣監管機構通報。

通報時程將取決於:

  1. 確認可通報性的時間(包括根本原因root-cause識別和行動計劃確定)。
  2. 與試驗委託者達成共識(如果試驗委託者不同意將可通報的偏差提交給監管機構,則需要再上報)。

只要符合偏差通報標準,Sponsor/CRO將向台灣監管機構通報。如果事件符合「顯著影響臨床試驗的執行」或「根據台灣GCP規範有增加受試者的風險」,CRA 將提醒試驗主持人向台灣監管機構報告,因為這是試驗主持人的責任。相關信件或文件應被歸檔。

通報對象: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RB)

遵循監管機構(RA)與倫理委員會(EC)的要求所準備之專案文件。如果專案文件或倫理委員會(EC)的指引不適用,請遵循以下建議:

  1. 對於嚴重試驗偏差:CRO公司協助各試驗中心的試驗主持人,在得知試驗偏差後一個月內,向各家IRB通報。
  2. 對於輕微試驗偏差:依據各家IRB訂定的時程,在期中報告中合併通報輕微試驗偏差。

試驗偏差通報的時間點


通報對象:監管機構(RA)

輕微偏差(minor deviation):無須通報。

嚴重偏差(major deviation)

1、 試驗主持人:根據台灣GCP規範第90條,為及時避免受試者遭受傷害所為之試驗偏差應在七日內通報。對於GCP規範提到的其他條例,通報時程是立即的。如果事件符合標準,CRA 將提醒試驗主持人向台灣監管機構通報。相關信件與文件應被歸檔。
2、 Sponsor/CRO:通報時程將取決於:
● 確認可通報性的時間(包括根本原因root-cause識別和行動計劃確定)。
● 與試驗委託者達成共識(如果試驗委託者不同意將可通報的偏差提交給監管機構,則需要再上報)。

通報對象: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RB)

遵循監管機構(RA)與倫理委員會(EC)的要求所準備之專案文件。如果專案文件或倫理委員會(EC)的指引不適用,請遵循以下建議的時程:

  1. 對於嚴重試驗偏差:CRO公司協助各試驗中心的試驗主持人,在得知試驗偏差後一個月內,向各家IRB通報。
  2. 對於輕微試驗偏差:依據各家IRB訂定的時程,在期中報告中合併通報輕微試驗偏差。

誰應該負責通報試驗偏差?


通報對象:監管機構(RA)

  1. 試驗主持人(如果事件符合標準,CRA 將提醒試驗主持人向台灣監管機構通報試驗偏差)。相關信件與文件應被歸檔。
  2. 當地新藥臨床試驗(IND)申請人(Sponsor/CRO),將根據專案文件之規定進行通報。

通報對象: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IRB)

負責人為試驗主持人

本篇內容僅為個人職涯見聞紀錄分享,不作為任何其他用途。


若是在閱讀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是發現勘誤,歡迎於下方留言討論或是與我聯繫,我一定都會看到並回應各位的~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