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研究】國內受試者同意書(ICF)生成要點及相關規範

【臨床研究】國內受試者同意書(ICF)生成要點及相關規範

最後更新日期:2023 年 02 月 11 日

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是病人或受試者在決定參與一項臨床試驗前,必須自願簽署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文件,也是保障病人權益的一份相當重要的文件,對於臨床試驗機構或醫院(Site)的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或稱倫理委員會(Ethics Committee, EC)而言更是審查的重點之一。

各家IRB/EC對於受試者同意書有提供不同的範本與格式要求,給試驗委託者(Sponsor)以及廠商在送審臨床研究計畫時,作為依循採用之模板。另也需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受試者同意書記載範例內容,使用試驗計畫適用情況的範例文字。

因此專案團隊中的CTA會負責將Sponsor提供的受試者同意書,套用到試驗機構或醫院(Site)要求的範本中,現職CRO公司管這個程序叫做「Site ICF adaption」。

由於台灣目前還沒有將ICF的格式統一,各家Site又有各自的要求,所以新案送審(Initial Submission)又要將套用到各家Site的ICF,送到衛生主管機關TFDA審查,接著持續延伸出各式各樣令人頭痛的問題。

以下內容,我會著重在介紹ICF生成的相關規範及要求,摘錄有關ICF的一些重點法規,以及融入一些從業過程中執行相關業務的心得與經驗分享。

ICF生成的說明與要點


  1. 藥品臨床試驗計畫的起始,試驗委託者(Sponsor)或委由臨床研究機構(CRO)與哪些醫院談好做為試驗機構(Site),那就是要送審至那些醫院的IRB。在送審ICF時,就需要依照各家IRB提供的ICF範本與規範要求去做套用,這個動作叫做Site ICF adaption。
  2. 套用好的各個Site的ICF初始版本,一定要同時獲得TFDA與其IRB的同意,才能正式啟用。
  3. 自109年12月14日起,TFDA已將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之受試者同意書變更案委由36家機構/法人獨立審查與核准。因此,ICF變更版本不再需要同時獲得TFDA與其IRB的同意才能正式啟用,只需獲得名單內的IRB核准即可
    (公告來源:109年12月14日衛授食字第1091411242號)
  4. 承上,但不在名單內的話,則ICF變更版本仍需同時取得TFDA與其IRB的同意,才能正式啟用。
  5. 新版本的ICF,必須要有相對應的「編號」與「日期」。
  6. 有關ICF之口頭及書面資料,皆應使用口語化及非技術性之語言(避免使用專業術語),且為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所能理解者(有建議為國三程度)。
  7. 如果是國內CRO公司作為當地申請人(需先確保已取得Sponsor的委託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POA]),代國外Sponsor生成國內Site的ICF,在ICF封面(Cover Page)的「委託單位/藥廠」部分,就要將CRO公司的中文名稱添加於國外Sponsor的名稱後面。例如:
Point6

委託單位/藥廠:(國外Sponsor名稱) (當地試驗委託者:OOO公司)

ICF生成的相關規範


損害補償與保險

根據TFDA於106年2月6日衛授食字第1051413739號公告的藥品臨床試驗ICF記載範例,在「損害補償與保險」段落要求要有以下敘述內容:

1. 如依本研究所訂臨床試驗計畫,因發生不良反應造成損害,應由(試驗委託者或試驗機構)公司/醫院負補償責任(或與OOO公司/醫院共同負補償責任) (詳參附件補償說明,如保單及/或院訂補償要點)。但本受試者同意書上所記載之可預期不良反應,不予補償。
2. 如依本研究所訂臨床試驗計畫,因而發生不良反應或損害,本醫院願意提供專業醫療照顧及醫療諮詢。您不必負擔治療不良反應或損害之必要醫療費用。
3. 除前二項補償及醫療照顧外,本研究不提供其他形式之補償。若您不願意接受這樣的風險,請勿參加試驗。
4. 您不會因為簽署本同意書,而喪失在法律上的任何權利。
5. 本研究有(或未)投保人體試驗責任保險。

*是否記載保險有關事項,由試驗委託者及試驗機構自行決定

*經驗分享:如果是國內CRO公司作為當地申請人(需先確保已取得Sponsor的委託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POA]),代國外Sponsor生成國內Site的ICF,以上紅字即為CRO公司的中文名稱,但若是國外Sponsor有子公司在台灣作為當地試驗委託者的角色,則以上紅字應替換為國外Sponsor在台灣子公司的中文名稱。

有關受試者剩餘檢體之保存、使用與再利用

應於ICF適當欄位載明剩餘檢體最終處置方式,以下列出三種情況:

  1. 試驗完成後立即銷毀。
  2. 試驗完成後仍會保存一段時間,且僅供試驗範圍內使用,亦應載明保存原因、保存期間、使用範圍之限制敘述。
  3. 試驗完成後會將剩餘檢體留供未來其他研究使用,應提供受試者是否同意該剩餘檢體留供他用之「選擇欄位(勾選框)」。(這個勾選欄位是一定要有的,不然送件可能會被退件或開comment)

ICF範本格式與送審文件要求


ICF採用範本格式

最新官方公告:106年8月22日衛授食字第1061407372號公告

官方公告文件下載:ICF範本格式


ICF範本填寫說明及記載範例

最新官方公告:106年2月6日衛授食字第1051413739號公告

官方公告文件下載:衛生福利部建議ICF填寫說明及範例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另有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範例(中英文版)供藥品臨床試驗申請人下載使用:傳送門

延伸閱讀:TFDA公告沿革: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ICF)範本格式


ICF送審文件要求

最新官方公告:108年03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81400693號

備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申請表」、「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送審資料表」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檢核表」。

官方公告文件下載(申請表 送審資料表 / 範例 / 檢核表 使用問答集)

最新官方公告:102年04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11410615號

變更案還需依此公告檢附「更新後受試者同意書」、「變更前後對照表」及相關文件,並載明修正原因後函送TFDA審查,如同時檢送IRB/EC同意函,還可加速審查流程。TFDA將於審查同意後核發核准受試者同意書之版本日期

*適用於不在109年12月14日衛授食字第1091411242號公告之TFDA委託ICF變更案給可獨立審查與核准的36家機構/法人名單中(自110.1.1~113.12.31止),此時,ICF變更案也仍需由TFDA核准的情況下。

延伸閱讀:TFDA公告沿革:受試者同意書(ICF)申請送審文件與規範

有關ICF知情同意取得的重點法規摘錄


試驗主持人應於臨床試驗進行前,取得受試者自願給予之受試者同意書。試驗主持人或由其指定之人員,應充分告知受試者臨床試驗進行之資訊、受試者同意書之內容及所有由人體試驗委員會所核准與臨床試驗相關之書面意見,並使其充分瞭解後親自簽署,並載明日期。

*何謂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所謂「知情同意」是指在受試者簽署同意書前,須先經由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其授權人員詳細解釋有關將參與之臨床試驗的相關訊息,包括:研究方法、性質、目的、可能產生的危險與利益,及所有有關試驗計畫的疑問,經過受試者謹慎思考與評估是否參與試驗的所有因素後,同意參與試驗的行為。

延伸閱讀>>>受試者同意書(ICF)電子化簽署及保存方式

針對未成年受試者權益之保障

雖然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但明訂於2023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因此,目前我國民法仍規定,成年年齡為滿20歲者(民法第12條)。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12條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5條:

受試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針對未滿7歲之無行為能力,以及滿7歲以上但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都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與註明日期

*受試者如為胎兒時,應由其母親同意,並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與註明日期。

針對喪失行為能力受試者權益之保障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12條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5條:

針對喪失行為能力(例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成年人或已婚受試者(非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必須由有同意權之人(Assenter)在ICF上簽名並註明日期,有同意權人為其配偶及同居之親屬。

研究者應依下列順序取得一位有同意權人之同意:
1. 配偶
2. (同居)成年子女
3. (同居)父母
4. (同居)兄弟姐妹
5. (同居)祖父母

若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之人皆無法閱讀或書寫時,該怎麼辦?

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21條:
Step 1. 由公正之見證人(不得為試驗相關人員)在場參與所有有關受試者同意書之討論。
Step 2. 見證人確保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已確切將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的內容,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解釋,並確定其充分了解所有資料之內容。
Step 3.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仍應於受試者同意書親自簽署並載明日期,但得以指印代替簽名。
Step 4. 見證人在確定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之同意完全出於其自由意願後,也應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並載明日期。

有關藥物基因學研究(PGx)同意書的特殊要求

藥物基因學研究,是研究者針對病患之基因或其表現之蛋白體,與藥物代謝、反應之相關性進行試驗,以作為未來投藥參考,並進而使用於新藥研發。為納入藥物基因學研究之特殊考量,TFDA另請CDE研擬「藥物基因學研究(Pharmacogenetics, PGx)同意書」建議項目指引,以下為重點摘要:

  1. 研究目的:須描述欲研究之特定基因,或盡可能描述特定研究範圍,而非一般性敘述。
  2. 副作用:受試者可能因參加試驗而發生之「生理」(例如:不適、瘀青、流血、腫脹或抽血部位感染情形,盡可能同時註明發生頻率)、「心理」(對受試者人際關係的衝擊)及「社會方面」(對受試者社會權益之影響,例如:就學、就業、就醫)等副作用敘述。
  3. 檢體處理及儲存地點:說明檢體抽取後之處理方式、保存年限與儲存地點(國家、城市、機構、單位、實驗室及保存負責人姓名)。
  4. 有關檢體相關資訊的機密性敘述。
  5. 研究結束後檢體處理方法:給予「選擇欄位(勾選框)」,選項有:願意提供給醫院進行進一步基因相關研究、由醫院或哪個單位負責銷毀、歸還(勸阻性敘述)
  6. 試驗可能衍生之其他權益:如學術、專利或商業用途。
  7. 其他與檢體採集或使用有關之重要事項:如果藥物基因學研究的執行部分,超過原先ICF所訂定之範圍,在新檢體採集與輸出前,應再重新取得受試者之同意。

參考資料來源:藥物基因學研究之受檢者同意書內容參考指引

延伸閱讀>>>TFDA公告沿革:受試者同意書(ICF)申請送審文件與規範

延伸閱讀>>>TFDA公告沿革: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ICF)範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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