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安全:國內藥品安全監視緣起、管理與運作

用藥安全:國內藥品安全監視緣起、管理與運作

最後更新日期:2021 年 06 月 24 日

藥品安全監視」法規的誕生,目的是為了確保藥品在上市前,能及早發現臨床試驗無法得知的低發生率不良反應。為了維繫好藥品安全監視的機制,創造用藥安全的環境,這需要: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醫療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藥商消費者等各方角色的共同努力與維持。

用藥安全
1. 新藥:在風險管控下,確保其臨床效益大於風險,提供新的臨床治療選擇。
2. 已上市藥品:確保具特殊嚴重風險之已上市藥品,將風險控制至最小化,供特殊病人臨床治療選擇。

為何會有藥品安全監視的機制出現?


時間拉回到1950年代,德國格蘭泰藥廠開發了一種「抗妊娠反應」的新藥─沙利度胺(Thalidomide),在孕婦晨起嘔吐和噁心方面有很好的抑制作用,這對於當時歐洲、加拿大和中東地區的廣大孕婦來說,真的是一大福音,很快這個藥物就以「反應停」的通用名稱被廣為人知。

直到1961年,爆發了數千名孕婦因為懷孕期間服用Thalidomide而產下有著海豹肢的畸形兒,才給予那些忽視藥物安全的人敲響了警鐘,也震撼了各界衛生主管機關,進而啟動藥品監視安全機制,改善從上市前審查至上市後監控管理,以確保藥品品質、療效及安全性,減少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生率。

藥品安全監視─分工


TFDA
The photo was taken on December 13, 2019.

針對藥品安全監視,TFDA為了執行「藥品安全監視規範及機制」、「採取風險管控措施」與「風險溝通」三大職責,將其分工為以下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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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託給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負責監控國內外藥品安全資訊,偵測安全疑慮訊號,並進行初步分析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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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立藥品安全評估諮議小組:由醫藥學、藥物流行病學、社會公正人士共21人組成,負責藥品風險與效益評估,以及給予風險管控措施的建議。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與運作


安全監控

一、 監控國內外藥品安全資訊,找出藥品未知或未預期的風險
執行方:(衛生主管機關委託給)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1. 主動式監控:
● 國外警訊監控:365天全年無休監控國外先進國家發佈之藥品安全警訊,隨時進行風險溝通與評估。
● 國內監控機制:健保資料庫、藥物流行病學資料。

2. 被動式監控:
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提供醫療機構、藥局、藥商或民眾發現ADR(藥物不良反應)時,做為通報的管道。(TFDA希望國內外案件都通報才能做比較完整性的評估)
● 新藥安全監視:監視期間,藥商應繳交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
● 藥害救濟資料庫:提供正當使用合法藥品而受害者之申請藥害救濟的管道。

*補充說明
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藥害救濟是指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進而設立的救濟制度。

二、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法源依據:藥事法第45條之1、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子法規)、藥品優良安全監視規範(指引)。執行方:醫療機構、藥局;藥商

1. 醫療機構藥局應於得知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並副知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

2. 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於得知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通報。

*補充說明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Serious Adverse Drug Reaction, SADR)
:死亡、危及生命、造成永久性殘疾、胎嬰兒先天性畸形、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作處置者。

三、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
法源依據:藥事法第45條、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子法規)、藥品優良安全監視規範(指引)。
執行方:藥商
新藥(包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許可證持有藥商,於監視期間(五年)應定期繳交「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

*2016年3月後核准的新成份藥品,採用ICH E2C(R2):定期利益-風險評估報告(PBRER)格式。

*補充說明
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
:更新藥品於全球使用之安全性情形資料,並根據新獲知或有改變之藥品安全或療效資料,評估藥品之臨床效益及風險平衡情形。

報告格式:
(一) 摘要
(二) 本文
(三) 附錄
附錄一、仿單資訊
附錄二、國內銷售分布資料
附錄三、國內安全性分析報告

*注意:輸入藥品及國產藥品有外銷者,在附錄三的內容中,需有專門章節分析及說明藥品於本次報告資藥區間及累積之國內不良反應通報案例情形,說明是否有新增安全性訊號及提供其評估結果,且說明是否採取進一步之監視計畫或風險管控措施,並提供相關計畫或措施資料。

資料來源:105年1月13日部授食字第1041411385號公告

四、藥品風險管理計畫
法源依據:藥事法第45條、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2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8-1、38-2、38-4條。
執行方:藥商
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無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與採用證明(non-CPP)者,須提供上市後風險管理計畫。

*藥品風險管理計畫:是以用藥安全為出發點之管理策略,依藥品之風險程度執行,例如:病患用藥說明書、醫療人員通知、特殊風險預防措施等不同程度之風險管理內容,並定期檢視風險管理計畫執行成效,以有效降低國人用藥風險。

*廠商可依藥品優良安全監視規範訂定風險管理的機制。

計畫內容:
● 藥品基本資料
● 計畫目的
● 方法
-病患用藥安全指引
-醫療人員通知
-特殊風險預防措施
● 計畫追蹤報告
-包含成效評估指標、報告週期

資料來源:為協助藥商提出符合要求之風險管理計畫並落實其執行,於101年4月5日署授食字第1011401445號公告「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及內容格式參考指引」

執行流程:

Step 1. 新/嚴重之特殊風險

將風險降至最低或可接受範圍,確保藥品利益大於風險。

Step 2. 依風險訂定及採取管控措施

因應藥品個別風險而異。

Step 3. 風險管理計畫資訊公開

通知醫療機構或單位,供各界查詢。

Step 4. 依規定時程檢送執行成效報告

原則上為藥品風險管理計畫核准滿兩年,及滿五年。

Step 5. 定期評估執行成效、計畫執行之必要

風險改變,可作執行項目或報告檢送時程之修訂,或停止執行計畫之評估。


安全性分析及再評估

法源依據:藥事法第48條
藥物於其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安全疑慮重大者可直接廢止其許可證)

執行單位:衛生主管機關

階段一: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進行安全訊號評估,確立風險

階段二:成立藥品安全評估諮議小組,進行臨床效益及風險評估
評估方法:取得上市前藥品安全性資料、國內藥品使用情形、藥物流行病學相關研究、醫學文獻、上市後臨床試驗數據、上市後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資料,再以科學方法來釐清藥品安全性問題,評估其「臨床效益與風險」的平衡。

風險1. 風險與藥品之使用有一定程度之相關性
2. 風險之可控制性
臨床效益1. 療效是否確立
2. 風險(不良反應)相對於所治療疾病之效益
3. 是否有較適當安全之替代藥品
藥品上市延後風險效益評估:
上市後─真實世界使用資料,療效與風險受諸多因素而異(例如人種差異、特殊族群、藥物交互作用、罕見不良反應等)
上市前─主要仰賴臨床試驗資料、療效限於特定族群、風險多屬常見不良反應
其他評估資料來源:
1. 自發性通報之死亡案例。
2. 監視期滿藥品之整體性評估。
3. 季節流感疫苗之評估。
4. 自發性通報資料或藥害救濟資料中發現具安全疑慮之藥品。
5. 國外藥品安全警訊。
6. 醫師、學會或其他建議再評估之藥品。

階段三:由藥品安全評估諮議小組擬定適當之風險控制措施,以避免或降低風險。

風險由低到高,相應控制措施依序為:

  1. 發布警訊、加強藥袋標示
  2. 修改仿單(如加框警語、警語或注意事項)
  3. 限縮使用(如加列禁忌、限縮適應症、列為後線使用藥品等)
  4. 執行藥品風險管理計畫
  5. 下市(廢止藥品許可證)

風險溝通

執行方:衛生主管機關

Step 1. 風險預告
先行發布新聞稿或風險溝通表,以提醒民眾及醫療人員注意。

Step 2. 廣納意見
公告藥品再評估,各界可提供資料及意見。
邀請醫學會參與藥品安全評估諮詢小組會議。
給予藥商當面陳述之機會。

Step 3. 政策說明與溝通
公告再評估結果,如涉及下市案件,則會召集藥商討論下市相關處理原則,以減少衝擊。

後記


本篇內容為參與110年6月4日由TFDA主辦之「110年藥品安全監視法規說明會」會後個人整理之筆記內容,透過系統性與邏輯性整理,來釐清一些過去針對法規不清楚的地方,並連結相關外部資源,方便從業過程能夠加以查詢與利用。

延伸閱讀>>>上市後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規範與資源彙整

本篇內容僅為個人職涯見聞紀錄分享,不作為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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