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新申請案」與「變更案」之審查措施與注意事項

臨床試驗「新申請案」與「變更案」之審查措施與注意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2021 年 07 月 07 日

台灣臨床試驗是由TFDA依循國際法規及科學標準來進行審查,為了確保其品質與嚴謹度。不論是新申請案,還是後續試驗變更,都需要經過審查核准或通報TFDA才可執行,但其實有些變更是只需要留廠備查即可,對於目前在CRO負責送審業務的我,有時候真是一個頭兩個大。

據我所知,目前臨床試驗新申請案可分為「一般」、「多國多中心」、「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產品」等三種不同的審查程序類型。為了加速新藥研發上市,讓台灣民眾能夠及早取得更多安全有效的新藥,TFDA於是逐步針對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的流程去做精進,依案件風險類型,採行不同審查機制。

以下內容,我會針對臨床試驗「新申請案」與「變更案」之審查措施與注意事項,引用TFDA公告與CDE刊載的相關資源來進行彙整,以幫助自己理解其變革的邏輯與脈絡,也有助於臨床研究從業者有一個更全面的認知。

哪些臨床試驗新案審查更快速?


臨床試驗「新申請案」之審查精進措施
106年8月10日衛授食字第1061405535號公告「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精進措施」

簡化「FIH」審查流程

對於「首次使用於人體(First in Human, FIH)」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新申請案:

原措施
(106年8月10日前)
新措施
(106年8月10日後)
CDE逐案諮詢外部專家,必要時提藥品諮議小組會議討論。由CDE審查,必要時始諮詢外部專家,如仍有疑義,再提藥品諮議小組會議討論。

原先,由於台灣將FIH臨床試驗視為高風險之複雜案件,因此CDE都會逐案諮詢外部專家或提藥諮會討論,因流程繁複,故審查時限較長。為加速審查,於106年8月新措施公告後,就不再逐案諮詢外部專家,如此可簡化審查流程。

公告實施前,FIH新申請案平均審查時間為73天,實施後平均審查天數則為43天,由此可見審查效率是有大幅提升的,有助於國內外藥廠申請早期臨床試驗之意願。

增訂「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產品」30天快審機制

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產品」臨床試驗計畫,目前仍屬新興領域,因此案件性質會比較複雜些。基本上CDE審查後,還須逐案提會討論(再生醫學諮議小組會議),平均審查時間上看100天。

因此,TFDA針對符合以下(風險程度相對較低)條件的「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產品」臨床試驗計畫,增訂30天的快審機制,原則上不提會審查:

  1. 多國多中心(須包含十大先進國)
  2. 非FIH試驗
  3. 同實驗室製程產品於國內已核准執行過臨床試驗
  4. 申請供學術研究用(研究者自行發起)之非樞紐性試驗
*十大(醫藥)先進國(家):
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

定義來源:《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6條

哪些變更案需要送審、通報或備查?


加強臨床試驗「變更案」之分級管理、分流審查
106年8月10日衛授食字第1061405535號公告「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流程精進措施」
109年7月1日衛授食字第1091403101號公告「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分流管理精簡措施」

依據《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之臨床試驗變更審查應收費項目,可將變更案分為「應收費審查」與「無須繳費」兩種。以下是有關當前藥品臨床試驗計畫變更案分級項目的彙整:


應收費審查

行政審查-須申請TFDA審查

一、行政變更:
1. 計畫書(Protocol)或計畫書附錄-變更/修正
2. 受試者同意書(ICF)-新增/修正
3. 試驗委託者(Sponsor)、試驗申請者(Applicant)-變更
4. 試驗中心(Site)-新增/變更/終止
5. 試驗主持人(PI)、協同主持人(Sub-I)-變更
6. 試驗藥品CMC資料、試驗藥品(IMP)文件-變更/更新
7. 試驗目的-變更
8. 試驗藥品製造廠-變更

二、依「多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程序(Clinical Trial Notification, CTN)」申請案件之後續變更,以及之後同產品申請其他非CTN案件之CMC變更(含成品製造廠變更)。

*由於臨床試驗計畫變更案件類型繁多,以上僅列舉常見變更案件類型,並須依《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附錄二備齊文件(不適用線上作業平台申請者),向TFDA提出申請。

自109年12月14日起,TFDA已將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之受試者同意書變更案委由36家機構/法人獨立審查與核准。因此,ICF變更版本不再需要同時獲得TFDA與其IRB的同意才能正式啟用,只需獲得名單內的IRB核准即可。但不在名單內的話,則ICF變更版本仍需同時取得TFDA與其IRB的同意,才能正式啟用。
(公告來源:109年12月14日衛授食字第1091411242號)

*初始版本的受試者同意書,一定要檢送TFDA進行審查。因此,新增試驗中心,必定伴隨新的符合該試驗中心的初始版本受試者同意書,而該新增的初始版本受試者同意書就需要以變更案來檢送TFDA,即使是符合TFDA委託的36家機構/法人名單中的試驗中心亦同(可以理解為ICF新增與變更是不同的兩種案件)。但若該試驗中心是符合TFDA委託的36家機構/法人名單中的話,則後續受試者同意書的任何變更就不需再檢送TFDA審查。

延伸閱讀>>>【臨床研究】國內受試者同意書(ICF)生成要點及相關規範


無須繳費

試驗相關通報-須通報TFDA核備

以下情形被歸類為中低度風險變更
1. 定期安全性報告(例如:DSUR、PSUR、SUSAR Gap等)
2. 更新主持人手冊
3. 通知中止/提前終止/終止試驗
4. 通報試驗偏差

*DSUR:進行中之臨床試驗安全資訊,匯集編製成的「藥品開發安全性報告(Development Safety Update Report, DSUR)」
*PSUR:產品上市後,整合藥品安全性資料編製成的「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 PSUR)」

*備註:TFDA於2020年7月1日公告「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分流管理精簡措施」的目的,主要是說明哪些文件可以留廠備查,通報規定與原則和之前大致相同。有關分流管理精簡措施公告中提及的DSUR、SUSAR Gap等定期安全性報告,僅是該公告中視為「中低度風險」變更文件的一個例子。試驗委託者應符合GCP規範第110條,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最新安全性報告,此最新安全性報告,廠商可用DSUR、IB(Investigator’s Brochure)、SUSAR line listing或其他文件送署核備。DSUR 僅為最新安全性報告的選擇之一,非為強制通報的項目

留廠備查-不須通報TFDA核備

以下情形被歸類為低度風險變更
1. 試驗藥品有效期限變更(應參考相關基準指引執行安定性試驗計畫,試驗結果留廠備查)
2. 個案報告表
3. 非試驗申請者之受託研究機構(CRO)
4. 主持人信函
5. 澄清信函
6. 資料及安全監測委員會(data and safety monitoring board, DSMB)決議通知
7.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Independent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 IDMC)審查結果
8. 無涉及成品製造廠變更/更新之試驗藥品CMC資料或試驗藥品文件。

延伸閱讀>>>【臨床研究】國內衛生主管機關(TFDA)送審相關規範及要求

延伸閱讀>>> 【臨床研究】國內人體試驗委員會(IRB)送審相關規範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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