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驗委託者特定文件(基本必要),應由試驗委託者保留至台灣上市申請獲得批准後至少2年(或試驗終止後2年,以較長者為準),如有需要,可保留更長時間。
- 受試者特定文件,應由試驗主持人保留至與上述相同的時間。
- 儲存電子資料的電腦系統應有足夠的安全與防護。
- 受試者的醫療病歷應由醫療機構永久保存。
- 當不再需要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時,試驗委託者應以書面通知試驗主持人/機構。
本篇內容僅為個人職涯見聞紀錄分享,不作為任何其他用途。
若是在閱讀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是發現勘誤,歡迎於下方留言討論或是與我聯繫,我一定都會看到並回應各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