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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文件的歸檔模式

  • 試驗委託者特定文件(基本必要),應由試驗委託者保留至台灣上市申請獲得批准後至少2年(或試驗終止後2年,以較長者為準),如有需要,可保留更長時間。
  • 受試者特定文件,應由試驗主持人保留至與上述相同的時間。
  • 儲存電子資料的電腦系統應有足夠的安全與防護。
  • 受試者的醫療病歷應由醫療機構永久保存。
  • 當不再需要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時,試驗委託者應以書面通知試驗主持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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