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3 年 02 月 11 日
在台灣,有一個因為人文差異所衍生的「聯合倫理審查機制(簡稱c-IRB)」,全名為「Collaborative IRB Review」。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審查機制,乍看之下很像是一個機構名稱,但其實是TFDA為了提升國內醫藥臨床研究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於2013年7月時,在國內所成立的一種臨床試驗審查加速機制。
那麼,又為什麼要有這樣的加速機制呢?
其實,若非是接觸到國際多國多中心的臨床試驗案件,我可能也不一定有機會接觸到這個審查機制,以下是我個人研讀相關規範並結合一些實務經驗後的理解與分享,如果你也有興趣瞭解的話,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目錄
為何要有c-IRB審查加速機制呢?
這個c-IRB審查加速機制,其實是只有台灣所特有的,究其根本原因在於:台灣的人口數量在國際上相對較少,雖然有許多試驗中心(教學醫院),但單一試驗中心所能夠符合特定臨床研究條件的收案人數往往有限,要進行具有統計意義的大規模臨床研究,通常需要多家試驗中心共同收案與執行,才有辦法與國際競爭。
但目前基本上,國內各家醫院在臨床研究這一塊是各自為政的,不僅有不同的送審規範,還有不同的人文差異,這些都導致各家醫院IRB對於臨床試驗案件不同的審查時效,有些快、有些慢,甚至持有不同的審查意見與看法,而有一些衝突,這些都是時間成本。
然而,跨國性藥品臨床試驗大多採取「競爭性收案」,也就是說,試驗委託者(例如:國際大藥廠)會根據世界各國各家試驗中心的受試者招募與收案狀況,來隨時調整每一家試驗中心被分配到的目標收案人數。
舉例來說,美國某家試驗中心很快地通過臨床研究的審核並且已經開始收案,甚至達到原本所設定的目標人數。這時,試驗委託者就可能會將這間試驗中心的目標收案人數再往上提高,此一決策就會影響到其他國家試驗中心的目標收案數被縮減,此即為「競爭性收案」,誰收案的速度更快,誰就能夠被分配到更多的收案數以及研究資源。 |
因此,以整體來說,若是因為加入試驗的醫院審查時程延宕,而不能達到預定收案人數,即使其他醫院收案快速,台灣仍將因為整體受試人數不如預期,損及國際競爭力。
為此,我們需要一個機制,來規定各家醫院IRB的臨床試驗案件審查時限,並選定一家醫院作為主要審查醫院,其他試驗中心則作為副審醫院,以參考主審醫院的審查意見為主要依歸,如此便可有助於提升多國多中心臨床試驗案件的審查時效與台灣臨床研究的國際競爭力,進而促進醫藥產業的發展。
c-IRB與JIRB的差異?
你可能會想說,怎麼又冒出一個JIRB?其實,JIRB比c-IRB來得更早誕生喔!
JIRB的全名是「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JIRB)」,是由中央委託台大醫院醫師協調其他醫學中心推動,於1997年3月正式成立。
你沒看錯,這是一個實體IRB,只不過是聯合了各家醫院IRB的審查委員專家,另組成的一個所謂聯合起來的人體試驗委員會,以期提供更高效率的臨床試驗審查服務。在過去,能夠取得JIRB核准的臨床研究,在其他許多試驗中心可不再做實質審查,就能及早開始進行收案。
如此,不僅能夠加速國內臨床試驗的審查速度,更因為統一了審查意見而有助於提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
這有點像是國外的c-IRB,但國外的全名是稱為「中央人體試驗委員會(Central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CIRB)」。在美國,因為幅員廣大,便成立了所謂的CIRB,來代表一個區域內各家試驗中心的「當地人體試驗委員會(local IRB)」,負責審核臨床研究案件。取得CIRB核准的臨床研究,就能在該區域內的各家試驗中心開始進行收案。
這就與國內的c-IRB截然不同,同樣是C-IRB的名稱,在國外是指實體IRB,在國內則是指一種審查機制(而非是實體機構)。在與國際專案團隊開會時,就要記得有這樣的認知差異囉!
據個人所知,國內c-IRB的產生是由於過去JIRB實行的困難(要能夠整合國內各家IRB的分歧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進而擬定的折衷方案,也就是c-IRB這個機制僅調整送審時序與加速審查時程,但研究案件仍是送至各家試驗中心進行審查。
國內c-IRB機制的送審與批准流程
那麼,什麼樣的臨床試驗案,可以選擇走國內這樣的c-IRB審查加速機制呢?
據官方資料,c-IRB機制的適用案件為:廠商發起之多中心藥品臨床試驗新案及後續的變更案。
一開始,我們需要將多中心臨床試驗案於「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的送件系統中登錄並進行申請,系統會於目前有的9家主審IRB中,依輪序選出一家IRB擔任該案件主審IRB。
在這個機制的規範下,主審IRB須於20個工作天內(不含補件時間)完成審查,廠商再將主審IRB審查完成之資料及結果送至副審IRB審查,副審IRB須於1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副審IRB被要求依循主審IRB的審查結果
*CDE臨床試驗案送件窗口:傳送門
c-IRB審查機制的程序如下:
Step 1. 申請(Application)
試驗委託者(Sponsor)或廠商經由CDE的c-IRB系統線上申請多中心臨床試驗。
Step 2. 分派主審IRB(Assign Main Review IRB)
主審IRB將由CDE系統自動分派。
Step 3. 送審(Submission)
試驗委託者(Sponsor)或廠商於20個工作天內將資料送至主審IRB審查。
Step 4. 主審IRB審查(Main Review IRB)
主審IRB於20個工作天內(不含補件時間)完成審查。如主審IRB提出補件/修正意見,補件時間就會開始,IRB審查時間暫停,廠商須至系統登陸補件開始時間並上傳相關文件,補件完成後,補件時間才算結束,IRB審查時間才會再次啟動。
Step 5. 主審IRB核准(Main Review IRB Approved)
一旦主審IRB完成審查,主審IRB須於系統登錄審查結束時間及審查結果,系統上便會呈現出相應的資料,並自動發信通知審查結果給廠商及所有IRB。
Step 6. 副審IRB審查(Sub Review IRB)
試驗委託者(Sponsor)或廠商必須於主審IRB核准後的20個工作天內將所有經審查資料送至副審IRB審查,審查時間便開始啟動。
*需包含原送主審的資料、主審要求的補件資料及主審審查後的意見。
Step 7. 副審IRB核准(Sub Review IRB Approved)
副審IRB於1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包含補件時間),且可提出補件/修正意見,但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廠商補件時間是無法扣除的,會列入到副審IRB審查時間。審查時間結束後,由廠商至系統登陸審查開始日期、結束日期及核准函發出日期。
c-IRB機制的審查費用
- 新案:主、副審統一收費60,000元。
- 變更案:行政變更5,000元/次、非行政變更20,000元/次。
參與c-IRB主副審醫院名單
主審醫院(9間)
有主審資格的IRB共有九個(如未被系統指派為主審IRB時,也可作為副審IRB),CDE系統會「輪序」指派其中一個IRB,做為一項多中心臨床試驗申請案中,負責主要審查的醫院,並以信件方式通知廠商及所有IRB;主審IRB須於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提出核准或拒絕的結果,時間從IRB獲知確認時起算(不包括補件回覆時間)。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 NTUH)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Hospital, NCKUH)
-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Hospital, TMUH)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Shuang-Ho Hospital, TMU-SHH)
-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Taipei Municipal Wanfang Hospital, TMWFH)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Hospital, CMUH)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Chang Gung Medical Foundation, CGMF)
- 臺北榮民總醫院(Taipei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TPVGH)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 Hospital, KMUH)
*主審機制屬一般審查,新案原則排入最近會期,需送衛福部核定案件之非行政變更案需採一般審查方式提會審議,行政變更則採簡易審查。
副審醫院(29間)
此處29個IRB名單為已排除具有主審資格的IRB,經主審審查通過之新案或變更案不須會議審議,可採簡易審查(除經委員審查視內容有需要提會者仍以一般提會審查方式審理)。副審IRB須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提出核准或拒絕的結果,時間從IRB獲知確認時起算(包括補件回覆時間)。
- 三軍總醫院(Tri-Service General Hospital, TSGH)
- 臺中榮民總醫院(Taich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TCVGH)
- 馬偕紀念醫院(Mackay Memorial Hospital, MMH)
- 彰化基督教醫院(Changhua Christian Hospital, CCH)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Chung Shan Medical University Hospital, CSMUH)
-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Chi Mei Medical Center, CMMC)
- 高雄榮民總醫院(Kaohsi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KSVGH)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E-Da Hospital, EDH)
- 亞東紀念醫院(Far Eastern Memorial Hospital, FEMH)
- 花蓮慈濟醫院(Hualien Tzu Chi Hospital, HLTCH)
- 台北慈濟醫院(Taipei Tzu Chi Hospital, TPTCH)
- 大林慈濟醫院(Dalin Tzu Chi Hospital, DTCH)
-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Cardinal Tien Hospital, CTH)
-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Cathay General Hospital, CGH)
-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Shin Kong Wu Huo-Shih Memorial Hospital, SKH)
- 光田綜合醫院(Kuang Tien General Hospital, KTGH)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Hospital, NYMUH)
-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En Chu Kong Hospital, ECKH)
-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Cheng Hsin General Hospital, CHGH)
-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Koo Foundation Sun Yat-Sen Cancer Center, KFSYSCC)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Kaohsiung Municipal Kai-Syuan Psychiatric Hospital, KSPH)
-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Ditmanson Medical Foundation Chia-Yi Christian Hospital, CYCH)
- 澄清綜合醫院(Cheng Ching Hospital, CCH)
-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Tian-Sheng Memorial Hospital, TSMH)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Taipei City Hospital, TCH)
- 秀傳紀念醫院(Show Chwan Memorial Hospital, SCMH)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Taiwan Adventist Hospital, TAH)
-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Taoyuan General Hospital,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TYGH)
- 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Fu Jen Catholic University Hospital, FJCUH)
-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Jianan Psychiatric Center,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CNPC)
*地名的簡稱,置於前後的位置並無一定。
*以上底線標記為我個人送審所接觸過的醫院。
*以上橘字為2022年11月更新之副審IRB名單。
經驗分享:選擇c-IRB作為送審策略
通常,參與c-IRB機制的主審IRB,其審查原則會以該院主審案件為優先,其他國際多中心案件次之,再來是本國多中心案件、單中心案件,最後才是其他申請案。
可見,走c-IRB審查的案件,會被放在比較優先審查的順位。
此外,IRB的案件審查,一般會先由初審委員報告後經充分討論,藥物臨床試驗和少數爭議案件會事先邀請計畫主持人列席說明,再經所有委員投票以多數決定。
因此,在主審IRB完成案件初審後,準備進會審查前,通常會發一個正式信函通知計畫主持人列席。
這邊要分享的是,身在CRO做為協助臨床試驗推進的角色,千萬別忘了提早提醒計畫主持人準備會議的出席,因為萬一計畫主持人無法出席,至少還能夠提前安排協同主持人代為出席。萬一真的忘記提醒,搞到後來誰都沒出席,案件就會被延至下一次會期審理,這事情可就大條了(汗
在我所經手的一項國際多中心案件中,這個正式信函是在開會當周才發出通知(IRB開會時間在9/17,但正式信函的發出時間卻是在9/13),還好SC有事先發現是否PI需要列席開會,我們才在正式信函發出的更早之前,在PTMS系統的初審完成的通知信中,一個不起眼的備註裡面,發現了要請PI出席開會的幾行字。(無語…)
一不注意就可能出大包,這行果真很吃重細心度呢XD”
走c-IRB送審機制,要注意哪些事情?
我個人感覺上,c-IRB其實算是一種廠商與試驗中心共同合作加速審查的機制,走c-IRB機制,可說是廠商在告訴試驗中心IRB,這是個多國多中心的競爭性收案臨床研究案件,可得要加速審查了,但這並沒有強制的法規去硬性規定審查時效,全看各家醫院IRB的審查量能而定,去量力而為。
審查量能較強的IRB,才有能力能夠作為c-IRB機制下的主審IRB。
而CDE只負責提供這樣的一個線上平台,讓廠商去自行申請,並自主性的登記各階段送審程序的時間,再讓系統去自動發送各項事宜的通知信給各家醫院的IRB。
因此,也衍伸出一些我們CRO公司或是sponsor廠商需要注意的事情:
廠商需即時更新c-IRB系統上的相關日期資訊,以利案件控管
基本上,除了審查結束的時間及審查結果由主審IRB到系統上填寫以外,其餘資訊都需要由申請廠商負責填寫(例如:審查開始時間、補件開始與結束時間等),IRB可上系統確認這些時間點是否都由廠商所填寫的正確。副審的審查時間則皆由廠商負責填寫。
*在CRO,這點真的沒人提醒我,自己負責一項案件的送審,就要避免各種出包的可能性XD 所以,我都會時不時就上c-IRB系統填寫時間,避免遺漏。
廠商須注意行政審查補件的天數
c-IRB機制為了能夠連同IRB的行政審查天數一併管理,自2020年6月起廠商都要記得到系統上登錄初次送件的日期。
廠商送件後,IRB須於5天內提出補件意見,而廠商亦須於5天內完成補件,若沒補齊則重新計算時程。(補件後若仍需再次補件,IRB 需於5天內再次提出補件意見)
因此,如果廠商未有在5天內完成補件,從送件到IRB正式收件的時程就有可能受到延宕,進而影響整體試驗案的送審時程,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變更案的修正內容可別送錯囉
c-IRB機制原本只限於新申請的臨床試驗案,當廠商提出變更案時,則回歸各個IRB個別送件。但後來,為了也能夠提升變更案的審查時效,自2015年6月起走c-IRB機制的變更案亦需採主副審機制。
要特別注意的是:走c-IRB機制的變更案之修正內容,要以涉及各院相通事項之案件為限,若僅屬各家試驗中心的獨立修正內容(如各院試驗人員的變更),則仍回歸向該院IRB送審。
補充資料 *節錄自TFDA & CDE 2022年11月第五版c-IRB操作手冊 1. c-IRB變更案需先向主審IRB送審,經主審IRB審查通過後,再向其餘副審IRB送審。副審IRB依據民國101年7月5日衛署醫字第1010265098公告,得以簡易審查程序進行審查。 2. c-IRB變更案的審查時間規定:2020年6月1日後送件之變更案,主審IRB需於15天內完成審查(可扣除廠商補件時間),副審IRB於10天內完成審查。 3. c-IRB變更案的審查方式:若涉及試驗計畫書(Protocol)的變更,則依一般程序進行審查,若僅主持人手冊(IB)、個案報告表(CRF)之行政變更,則無須檢附逐條對照表,但需重點敘明變更之處。 |
關於c-IRB機制的幾個重要問答彙整
申請c-IRB機制需具備什麼條件?
1. 只要是一個多中心的臨床試驗,並且試驗醫院需包含至少一間主審IRB名單中的醫院,就符合申請條件。
2. 廠商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此機制,亦可選擇各醫院獨立送審。
3. 目前此機制僅受理藥品案件,細胞治療與醫療器材案件均不適用。
廠商送件是否先送至CDE,再由CDE轉送IRB審查?
否!請直接送件至分配到的主審IRB,不需經由CDE代收件代轉件。CDE的角色,僅負責c-IRB機制的流程管控,相關送件流程及審查皆由廠商直接對IRB。
若主審IRB已審查完成,TFDA則要求修改ICF,應如何處理?
1. 若廠商依TFDA要求修正,沒有另外修改ICF,則可以修正案方式送主審IRB,而副審IRB 送件時,則需一併提供主審審查通過之ICF版本及TFDA要求修改後之版本。
2. 若廠商不只依TFDA要求修正,亦有另外修改ICF,則建議先將主審原通過之版本送副審,副審通過後,再以修正案方式送修正版本之ICF。
新增副審醫院至c-IRB系統是否有時間限制?
無時間限制,廠商可隨時新增試驗中心。
因送審時效性,若主審IRB的核准函較晚提供,可否先以系統信函代替核准函先行送件至副審IRB?
可以。主審IRB登入c-IRB系統,並填入審查完成日期及審查結果後,系統會發出一封通知信,廠商可用該系統信函代替主審核准函,先行送件至副審IRB,待主審IRB核准函發出後,再補件至副審IRB。
多版變更案之收費方式?
採逐版收費,例如:主審IRB審到v3.0版,但副審IRB只審到v1.0版,廠商可將v1.0、v2.0、v3.0版的試驗文件一次送到該副審IRB。副審IRB會逐版收費,但可僅審查最新的v3.0版本。
*注意:若為新增的試驗中心(副審IRB),則視為一件全新的案件,以收一次新案費用(60000元)為原則。
2022年11月第五版c-IRB操作手冊更新:惟收費方式仍尊重各 IRB 規定。
多版變更案之核准函版本列法?
IRB須將所有變更的版本列在核准函上,並於核准函上註記所使用的最新版本。
關於c-IRB機制下對受試者同意書的規範
*以下藍色議題為2022年11月更新之第五版手冊問答資料
受試者同意書的損害賠償段落敘述限制?
須依CDE公告之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範例制式文字書寫,且不可調整至其他段落。
受試者同意書之個人資料保存期限是否有規定 ?
比照檢體(最長保存 20 年)需說明保存期限,個人資料最長保存 25 年
*若有特別需要,可提出理由說明需要更久時間以供審查,或往後有需求再提變更延長。
受試者同意書之 HIV 敍述說明是否有規定 ?
原則上受試者同意書仍依照現行範本要求。
*是否於受試者同意書首頁增加 HIV 敍述說明或增設同意檢測HIV 之簽署欄位,則交由各家 IRB 自行裁決。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 2018年10月公告c-IRB主審/副審醫院名單
- 台灣臨床試驗資訊平台c-IRB Mechanism
- TFDA & CDE 2020年10月更新之第三版c-IRB操作手冊
- TFDA & CDE 2021年11月更新之第四版c-IRB操作手冊
- TFDA & CDE 2022年11月更新之第五版c-IRB操作手冊
延伸閱讀>>>【臨床研究】國內人體試驗委員會(IRB)送審相關規範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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