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研究】國內人體試驗委員會(IRB)送審相關規範及要求

【臨床研究】國內人體試驗委員會(IRB)送審相關規範及要求

最後更新日期:2023 年 05 月 07 日

CRO公司的專案團隊(Project team)中,臨床試驗助理(Clinical Trial Assistant, CTA)的其中一個主要職責,是負責協助將試驗委託者(Sponsor)所釋出的臨床研究文件送到TFDA或IRB進行審查(RA/EC Submission)。

RA為regulatory authority(監管機構),EC為ethics committee(倫理委員會),兩者是比較國際通用性的說法,基本上臨床試驗的申請流程都會分為這兩個部分,都通過後才能開始執行臨床試驗。

本篇我會著重在介紹IRB/EC送審的相關規範與要求,以及融入一些在從業過程中執行送審業務的相關心得與經驗分享。

延伸閱讀>>>【臨床研究】國內衛生主管機關(TFDA)送審相關規範及要求
延伸閱讀>>> 臨床試驗產業:常用英文縮寫與專業術語彙整

什麼是IRB?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中,針對IRB的定義大致上是這樣敘述的:

IRB的全名是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中文叫做人體試驗委員會,又稱倫理委員會(Ethics Committee, EC),是由一群具有醫學背景之專業人員與非醫學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所共同組成的委員會,其責任主要是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與福祉。

由此可知,將臨床研究文件送到IRB去做審查,審查的重點通常會以保障受試者的權益為主要核心,而TFDA的審查則會以試驗設計、可行性與邏輯性為主,這是兩者在審查臨床試驗之進行時最大的差異所在。

為何要將臨床研究文件送至IRB審查?


在國際規定上,根據《赫爾辛基宣言》第13點可知:所有以人為對象之研究計畫,都必須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與批准。

在國內的法規中,《人體研究法》第5條也指出:試驗主持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在實施人體研究前應擬定計畫,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才可以開始進行。

此外,《醫療法》第78條也載明:「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將人體試驗計畫,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而在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CP)中,也賦予了IRB審查臨床試驗之進行的責任與義務。

*TFDA委託IRB/EC進行臨床試驗審查

授權公文:109年12月14日衛授食字第1091411242號
公告:委託36家機構/法人辦理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之審核,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補充說明:
1. 送審單位應遵循TFDA公告經認可委託的IRB名單及其具體有效期間,尚未獲得認可(或超出認可效期)的IRB不可接受申請或審查任何新的人體試驗計畫。
2. 對於超過認可效期的IRB,仍可以對認可效期內已經送審正在進行的人體試驗計畫(例如:變更案、安全性報告、期中報告等)進行監督和管理。

IRB的臨床試驗送審類型有哪些?


以IRB的臨床試驗送審而言,大致可分為新案(Initial)、變更案(Amendment)、持續審查案(原名為「期中報告審查[Interim]」)、結案/終止/撤案、嚴重不良事件(SAE)、試驗偏差(Protocol deviation , PD)與其他事項通報等送件類型。

一般而言,CTA主要會負責新案與變更案的送審,因案子不同可能也會需要協助通報嚴重不良事件或定期安全性報告。

但是,由於臨床試驗監測是CRA的主要職責,因此需要到試驗醫院監測(On-site monitoring)或遠端監測(Remote monitoring)才知道實際狀況的持續審查案與試驗偏差,則大多仍是由CRA協助試驗主持人進行送審IRB的作業。CTA要協助處理也不是不行,只是資料還是得由CRA提供,這會造成書信與文件往來上的時間成本,因此許多專案團隊在責任分際上並不偏好這個方式。

執行臨床試驗計畫需要送哪些文件到IRB?


國內各家醫院IRB送審文件與形式大同小異,規定則瞬息萬變。以下內容如有更新或勘誤,但未及時修正,希望有看到的朋友能留言給予我提醒,我也會盡速修改為最新且正確的資訊,給更多需要的人參考。

以下列出臨床試驗計畫新案送審時,需要準備的送審文件(Submission package)

研究計畫審查申請書-必要文件、必須簽章

英譯:EC Application form

NTUH PTMS
台大(NTUH)PTMS線上申請計畫系統

多數採用PTMS線上申請計畫系統的IRB,如台大(NTUH)、中榮(VGHTC)、中國醫(CMUH)、高醫(KMUH)等,申請書形式為系統內「新案申請書」線上表格擅打,於線上系統下載列印後,再請計畫主持人科/部主任簽章並掃描上傳。

MMH EIRB
馬偕(MMH)E化審查系統

部份IRB仍採用自家E化審查系統,如馬偕(MMH),申請書形式為到IRB網站上下載制式「申請書」,填妥後印出,並請研究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簽名,再掃描上傳到線上系統。

少部份IRB仍採用紙本送件方式,申請書形式為到IRB網站上下載制式「人體研究計畫審查申請書」,填妥後印出,並請填寫人研究主持人簽名,再逕行送件至IRB。


國內外RA/EC同意進行臨床試驗證明文件-如有請附上

英譯:Study approval letter from other country/site (if applicable)

這部份包括:國外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國外研究倫理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進行臨床試驗證明、國內衛生福利部已核准公文或其他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資料等。

以上文件並非必要文件,如有附上可能有助於縮短研究計畫審查的時程。


計畫書-必要文件、必須簽章

英譯:Protocol

計畫書可說是整個臨床研究計畫的靈魂文件,格式不限制,需要由PM或LCRA向Sponsor取得,文件的頁首或頁尾須註明版本日期,且要有PI的簽名。

*如將計畫書送變更案,修正後文件需PI於首頁簽名。


計畫書中文摘要-必要文件

英譯:Protocol Synopsis (Traditional Chinese)

計畫書中文摘要為必要送審文件,多數IRB對格式沒有限制,但還是有部分IRB希望中摘採用院內格式,如高醫(KMUH)。

此外,文件須註明版本日期,這邊要注意有些IRB會要求標註版本日期的位置,如高醫(KMUH)要求在頁尾,馬偕(MMH)則要求在文件的左下方。

*如將中文摘要送變更案,修正後文件需PI於首頁簽名。


計畫書英文摘要-視IRB要求是否必要

英譯:Protocol Synopsis (English)

計畫書英文摘要對於多數IRB而言,如台大(NTUH)、中榮(VGHTC)、成大(NCKUH)等,都並非必要送審文件,若有可附上。

基本上國外臨床試驗案都會有英文摘要,國內台廠發起之臨床試驗案如無英摘也無妨。但如遇上部份IRB,如馬偕(MMH)、中國醫(CMUH)、高醫(KMUH),則會要求為必要文件,其中高醫(KMUH)還要求英摘採用院內格式,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受試者同意書-必要文件、必須簽章

英譯: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受試者同意書是病人在決定參與一項臨床研究計畫前,必須簽署的知情同意文件,也是保障病人權益的一份相當重要的文件,對於IRB而言更是審查的重點之一。

各家IRB對於受試者同意書有提供不同的範本與格式要求,因此專案團隊中的CTA會負責將Sponsor提供的受試者同意書(如為國外英文版則PM會先轉交由專業翻譯公司負責轉譯成中文版,並出具轉譯證明與轉譯人員CV),套用到試驗機構或醫院(Site)要求的範本中,現職CRO公司管這個程序叫做「Site ICF adaption」。

最後,文件亦須註明版本日期,且要有PI的簽名。部份IRB如台大(NTUH)並無特別載明要有PI簽名,則不在此討論範圍中。

*如需申請免除受試者同意書,各家IRB有其不同的規範與要求,詳細請見各家IRB新案送審文件清單之備註。

*如將受試者同意書送變更案,修正後文件需PI於首頁簽名。

延伸閱讀>>>【臨床研究】國內受試者同意書(ICF)生成要點及相關規範


主持人手冊-視IRB要求是否必要

英譯:Investigator Brochure (IB)

主持人手冊內容與計畫書基本上大同小異,但目的主要在於提供PI及其他參與試驗之團隊成員有充分的資訊,能夠更加瞭解臨床試驗的設計原理及執行方法。內容包括物理化學和藥劑學特性、動物及人體上的毒性及安全性、藥物動態學、藥效動力學資料及臨床試驗研究的結果。

對於多數IRB而言,如台大(NTUH)、中榮(VGHTC)、中國醫(CMUH)、高醫(KMUH)、成大(NCKUH)等,主持人手冊都並非必要送審文件,若有可附上,但須加註版本日期,成大(NCKUH)另有載明首頁需要有PI簽名。

如送一般臨床試驗案至馬偕(MMH)人體試驗委員會,則主持人手冊為必要文件。

*如將主持人手冊送變更案,修正後文件需PI於首頁簽名。


個案報告表-視IRB要求是否必要

英譯:Case Report Form (CRF)

個案報告表是一份用來記錄每位受試者所有和臨床試驗有關資訊的表格,個案報告表沒有一定格式,有些Sponsor甚至會採用e化表格,但設計上要能夠因應試驗的需求,更要符合法規的規範。

對於多數IRB而言,如台大(NTUH)、中榮(VGHTC)、中國醫(CMUH)、高醫(KMUH)、成大(NCKUH)等,個案報告表都並非必要送審文件,若有可附上,但須加註版本日期,成大(NCKUH)另有載明首頁需要有PI簽名。

如送一般臨床試驗案至馬偕(MMH)人體試驗委員會,則主持人手冊為必要文件。

*如將個案報告表送變更案,修正後文件需PI於首頁簽名。

*雖然,個案報告表對於某些IRB而言並非必要文件,但若有設計優良的個案報告表,對於後續的資料分析是有利的,也會影響到臨床試驗的成功與否。


計畫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及其他研究人員之學經歷、著作與所受之背景資料(如醫師執業執照)-必要文件、必須簽章

英譯:Medical Ethics/CV of PI and Sub-I

這些文件需要由CRA先與負責這項案子的試驗醫院(Site)研究助理(SC)聯絡,以取得PI與Sub-I的名單,以及收集每位PI與Sub-I的CV、醫師執照與GCP訓練暨時數證明等文件,再轉知由CTA進行送審文件的整理作業。

雖然,有些IRB並無要求一定要在這些文件上由本人進行簽名,但送審TFDA則有載明此項要求,因此,建議一併取簽


計畫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及其他研究人員臨床試驗及醫學倫理相關訓練課程證明影本-必要文件

英譯:GCP training evidence of PI and Sub-I

這些文件需要由CRA先與負責這項案子的試驗醫院(Site)研究助理(SC)聯絡,以取得PI與Sub-I的名單,以及收集每位PI與Sub-I的CV、醫師執照與GCP訓練暨時數證明等文件,再轉知由CTA進行送審文件的整理作業。

此外,試驗主持人不僅需要符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之相關訓練時數證明,亦須符合各家醫院IRB的要求。針對協同主持人與其他研究人員,各家醫院IRB也有不同的規範,但基本上都是大同小異。建議所有研究團隊成員的訓練時數都能夠超過所規範的要求,避免後續產生爭議的可能性。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30條規定,試驗主持人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當執行臨床試驗之經驗。

依據98.12.14 衛署藥字第0980263557 號公告,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4條,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

1.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2. 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3. 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4. 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計畫主持人(利益迴避)聲明書-必要文件、必須簽章

英譯:Declaration letter of PI

進行臨床人體試驗,為遵循人體研究法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相關規定及利益迴避原則,計畫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皆需簽署此份文件,聲明與經費委託或贊助者無任何需申報之財務利益與非財務關係。


研究團隊成員顯著財務利益暨非財務關係申報表-必要文件、必須簽章

英譯:Disclose 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 of study team

依據《人體研究法》與TFDA公告之相關規範,臨床研究相關人員應據所知,向IRB申報自本計畫之臨床研究委託者及其相關實體(如任何法人、合夥或獨資事業、有限責任公司、行號、協會、組織或其他為營利或慈善目的設立之法律實體等)所獲得,可能對研究造成重大影響、或預期可能自研究的成果得利之顯著財務利益,以及可能構成利益衝突之非財務關係。

需要申報的研究團隊成員:計畫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以及其他負責臨床研究設計、執行或通報之人員。


研究執行之問卷、病患日誌卡、訪談大綱及招募受試者廣告文宣品-如有請附上

英譯:Subject information form/Questionnaire, advertisement, if applicable

這些都是執行臨床試驗可能會用到的周邊文件,幫助臨床試驗能夠順利進行與管理,如Sponsor有提供或是藥廠自行申請時有製作的話,則可附上,並記得備註版本日期,成大(NCKUH)另有載明首頁需有PI簽名。


臨床試驗可能之損害補償及相關文件(如:保險證明文件)-視IRB要求是否必要

英譯:Indemnity/Insurance documents

除了有關的損害補償文件以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事先為受試者進行投保的「保險投保單」,這些文件需由PM或LCRA來向Sponsor取得,藥廠自行申請臨床試驗案則需事先備妥相關文件。

雖然IRB不一定會要求一定要附上此份文件,但若有還是建議附上,這也是能夠保障受試者權益的重要方式之一,通常受試者同意書中也會有相應段落載明此項臨床試驗計畫是否已有為受試者進行投保或其他補償要點,在計畫審查上也比較能夠減少IRB的疑慮。


資料及安全監測計畫-視IRB要求是否必要

英譯:Data safety monitoring Plan (DSMP), if applicable

以目前國內的臨床試驗計畫來說,各家醫院IRB都已經有最低要求的安全性監測,即是常規的SAE通報、期中報告及結案報告等。但除此以外,各家IRB針對是否需要進一步提供「資料及安全監測計畫(DSMP)」有其不同的要求與規範,及其不同的院內格式。

一般而言,簡易審查的案件比較不需進行資料數據的審議,因此大多不會需要檢附,但如果臨床試驗計畫經評估屬於中度風險以上或是經IRB要求,就必須要進一步提供DSMP到人體試驗委員會,並應依計畫書進行監測計畫的進行。

因此,我們通常可以在臨床試驗計畫書的內容中,找到有關該項臨床試驗計畫是否有成立「資料與安全監測委員會(Data and Safety Monitoring Board, DSMB)」的敘述段落,國外也有「Independent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 IDMC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的說法,這些都包含在DSMP的敘述段落中。

基本上,建立DSMP的目的就是希望:臨床試驗是高標準進行、是可實行的、是符合倫理的、試驗是依計畫書內容進行的,並且受試者的納入是符合要求的,所獲得的資料是高水準及完整的。

針對各家醫院IRB是否檢附DSMP的要求(僅列出目前已有經手之醫院)
台大(NTUH)1. 符合醫療法規範之「新藥、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之人體試驗
2. 研究對象為易受傷害族群之介入性試驗
3. 院內計畫主持人主導之多中心臨床試驗
4. 非屬前述但顯著超過最小風險之臨床研究
北榮(TPVGH)1. 簡易審查案件不須檢附
2. 多中心副審機制案須檢附
中榮(VGHTC)適用者,請附上
中國醫(CMUH)必備文件,主持人須於末頁簽名
高醫(KMUH)研究案超過最小風險者須檢附
成大(NCKUH)視需要
馬偕(MMH)試驗計畫為中度風險以上須檢附

其他文件:視各家IRB規範要求

英譯:Others: depending on individual IRB/IEC regulation requirement (ex. Basic information form of IMP, Package insert,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cense, participate country list, Certification of Guarantee, Draft study budget, etc.)

試驗藥品基本資料表、中英文仿單、藥商執照、參與試驗國家名單、(感染性)檢體輸出國外(送至境外第三方實驗室檢驗)擔保書、經費預算表等,這些試驗文件多半被IRB認定為參考資料,屬非必須文件,若有再檢附。

當然,不論是TFDA還是IRB,都希望Sponsor或CRO公司所提供的試驗文件越多越好、越完整越好,因此,檢附的資料越多也能夠減少IRB對於受試者安全性的疑慮考量所產生的審查意見,加速計畫審查的時效性喔!

*檢體輸出國外擔保書(Certification of Guarantee)建議應包含之重點: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19條:「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提供國外特定研究使用時,除應告知研究對象及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並應由國外研究執行機構檢具可確保遵行我國相關規定及研究材料使用範圍之擔保書,報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擔保書內容建議如下:
1. 擔保因執行本臨床試驗所取得的檢體,應遵守我國「醫療法」、「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人體研究法」、「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研究用檢體採集及使用注意事項」與「生物檢體輸入輸出管理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
2. 擔保因執行本臨床試驗所取得的檢體,其使用應遵行計畫書及受試者同意書所同意之使用範圍。
3. 擔保檢體於試驗結束後即銷毀,或擔保研究材料於保存年限屆滿即銷毀。
4. 若擬將檢體用於逾越臨床試驗計畫及受試者同意書所同意之使用範圍,應依法規定先送IRB審查通過,並取得受試者告知同意後才可執行。
5. 需說明檢體輸出時將報經本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送出。(自106年12月1日起,非感染性人類檢體進出口已免向TFDA申請許可,僅須填報專用代號,但感染性檢體則不在此範圍)>>>詳見TFDA公告

國內IRB送審與批准流程


根據《醫療法》第78條規定:「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送審策略與審查批准時間

  1. 採獨立IRB送審:(從簽收到核准)約需45~60天(取決於各家IRB)。
  2. c-IRB機制:(從簽收到核准)主審IRB約需30個工作日,副審IRB約需20個工作日。
根據2021年4月16日新藥一期臨床試驗審查研討會調查顯示,IRB審查Phase I案件的平均審查天數:
1. First in human案件:非腫瘤案件約51天,腫瘤案件約37~48天。
2. 非First in human案件:非腫瘤案件約45天,腫瘤案件約30~48天。
>>>審查天數差異不大
General IRB review process
一般IRB入會審查程序

*大部份試驗醫院已可適用線上系統申請,且IRB於送入審查會議前會先進行初步審查。如果IRB針對審查的內容有疑問,送審方須於規定的時間內修改並重新提交。

IRB計畫審查核准文件


  1. 大部分IRB/EC會提供中英文版的核准函(Approval Letter),內容包括:
    ● 核准的試驗主持人與共(協)同主持人
    ● 核准的計畫書版本
    ●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版本
    ● 核准的主持人手冊版本(有些IRB不會列出IB版本)
    ● 核准的受試者招募廣告文宣(如適用)
    ● 核准有效期間
    ● IRB/EC與主席的名稱
    ● GCP合規聲明
  2. IRB/EC審查委員名單(IRB/EC membership list)
*以國內而言,在專案團隊中,CTA負責取得IRB/EC的試驗審查核准,並協助試驗主持人(PI)回覆IRB/EC的審查意見,以及準備送審相關文件。

IRB的組成


根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25條:

  • 試驗機構為審查藥品臨床試驗,應設人體試驗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具備審查及評估藥品臨床試驗之科學、醫學或倫理資格及經驗。
  • 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委員至少五人,其中至少一位為非科學背景者,且至少一位為非試驗機構成員。

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8條,如委員為受審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或其他經審查會認定有利益迴避之必要者,則該委員僅可提供有關試驗方面的任何資訊,但不應參與IRB/EC的審議或投票及發表意見。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7條:

  • 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研究計畫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對象所屬特定群體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 審查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臨床試驗持續審查與結案要求


期中報告(Interim Report)

依IRB要求,於每年或每半年提出「持續審查」案之申請。

試驗結束(Study End)

於試驗到期日(結案),需要正式公文通知 TFDA ,並向 IRB提出臨床試驗結案申請,而後於規定期限內提供完整的「臨床研究報告(Clinical study report, CSR)」。

以查驗登記為目的的臨床試驗案,TFDA可能會於試驗結束後進行「查核(Inspection)」,於查核過後,會將查核結果與臨床試驗報告核准通知一併附上。

延伸閱讀>>>【臨床研究】國內c-IRB審查機制送審與實務經驗分享

延伸閱讀>>>【臨床研究】國內衛生主管機關(TFDA)送審相關規範及要求

本篇內容僅為個人職涯見聞紀錄分享,不作為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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